四川省空竹运动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空竹运动协会 是由 四川省境内的空竹爱好者、空竹运动的工作者、支持者 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四川省 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 倡导科学、健康的生活方式,团结全省空竹爱好者、空竹运动工作者、支持者,全面贯彻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,传承、创新、发展空竹文化;积极组织开展全省性空竹活动,增强人民体质,丰富人民群众健身文化生活;同时培育空竹运动优秀人才,不断提高我省空竹运动的竞技水平;为增进健康、促进社会稳定、构建和谐四川服务。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 第三条 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四川省民政厅 ,党建领导机关是 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。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 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 成都 市。 本会的网址: http://sc.kongzhu.org 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 全面贯彻国家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和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;提出我省空竹运动的远景规划、发展战略、改革措施等意见和建议; (二) 团结广大空竹爱好者、空竹运动的工作者、支持者,大力宣传、推动和开展群众性空竹运动,提高我省空竹运动参与者的积极性,使国家级非遗项目《抖空竹》在全省广泛开展; (三) 承办各种空竹运动竞赛活动和技术指导培训,努力提高我省空竹运动的理论、技术水平;参与四川省区域内空竹运动大众健身标准和段位、等级制度的制定;按规定组织会员参加审定、考评,申报运动员等级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等; (四) 组织开展空竹运动业余训练、选拔,发现和培养该项运动的优秀后备人才; (五) 选拔、培养空竹运动裁判员,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、晋级,推荐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工作; (六) 团结、联络我省支持空竹运动产业的企事业单位,培育空竹运动市场,促进空竹运动实体化,共同为空竹运动事业发展作出贡献; (七) 加强横向联系,促进与其他省、市和各市州协会间的协作,推广省内外的先进经验;在社团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,开展空竹运动交流活动; (八) 创办四川省空竹运动协会会刊《抖之道》,开办四川省空竹运动协会网站;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。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 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; (二) 热爱空竹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; (三)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; (四) 能保证参加本团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,按规定交纳会费;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一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 二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 (一)单位会员 1、社会团体 (1)入会申请表(一式两份); (2)社团简介; (3)社团章程; (4)社团组织机构、主要领导成员名单; (5)《社会团体法人证书》、《社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复印件,或三证合一以后的《社会团体法人证书》; (6)社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 (7)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。 2、企事业单位 (1)入会申请表(一式两份); (2)单位简介; (3)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或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复印件,或三证合一后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; (4)事业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 (5)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。 (二)个人会员 1、入会申请表(一式两份); 2、身份证复印件,外籍会员提供护照复印件; 3、个人简历; 4、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三张(照片背面写清本人姓名); 5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。 三、由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 四、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六)以本团体会员身份,参与空竹活动; (七)个人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,可获得有关技 术性活动的资格。 (八)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积极宣传空竹,开展空竹活动,推动空竹运动的普及和发展; (七)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警告; (二)通报批评;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 (四)除名;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 (一)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二)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 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,每 5 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70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会员代表的1/3 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 (二)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在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5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/5 。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 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/5 ;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 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 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 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/3,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。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 (一)负责人的调整。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 11-51 人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3-5名,秘书长1名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 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五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六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 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 10 年。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 3 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 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 监事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 第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 第六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分支机构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以“联络处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 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。 第六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0 月 23 日第 一 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